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,可分為外部檢查、內外部檢驗和全面檢驗三個類型的周期。 檢驗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自行確定。但至少每年作一次外部檢 查,每三年作一次內外部檢驗,每六年作一次全面檢驗。
壓力容器遇有以下情況,檢驗周期應予縮短:用于強腐蝕介質并在運行中發現有嚴重缺 陷,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檢驗;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容器,每三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;使 用期已達 15 年,每兩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;使用期已達20 年,每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; 介質對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,材料焊接性能差或制造時多次產生裂紋并經多次返修的容 器,交付使用滿一年后應進行內部檢驗。另外,壓力容器停用兩年以上,恢復使用前應進行 內外部檢驗,必要時進行全面檢驗。
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在以下情況可以適當延長:非金屬襯里完好、殼體無損壞,全面檢 驗周期可適當延長,但不得超過八年;非腐蝕介質或有可靠的金屬襯里,經 1~2 次內部檢 驗確認無腐蝕,全面檢驗周期也可適當延長,但不得超過九年。檢驗周期的延長應慎重考慮, 必須有可靠的科學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