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橡膠基體的密封劑試樣,通常按GB/T2941-91《橡膠試樣環境調節和試驗的標準溫度、濕度及時間》中的規定。
(一)試驗標準溫度與濕度
1.標準溫度 標準溫度為(23±2)℃。在亞熱帶地區也可以在(27±2)℃,但只能作為內部控制質量的暫用溫度,仲裁試驗的溫度為(23±2)℃,若對溫度精確度要求更高時則應為(23±1)℃。環境平均溫度應接近與規定的溫度。
2.標準濕度 試驗溫度為23℃時,相對濕度為(50±5)%;試驗溫度為27℃時,相對濕度為(65±5)%,如果要求濕度精度更高則為(50±2)%。環境平均相對濕度更應接近于規定的相對濕度。
當不需要采用標準溫度與濕度時,可采用通用的環境溫度和濕度。
3.試驗溫度 需要在高溫或低溫下試驗時,應優先由下列溫度中選用一個或幾個溫度:
a.-80℃、-70℃、-55℃、-40℃、-25℃、-10℃、0℃;
b.40℃、55℃、70℃、85℃、100℃、125℃;
c.150℃、175℃、200℃、225℃、250℃、275℃、300℃.
注:當試驗溫度在100℃以下時,允許公差為±1℃;當試驗溫度為101~200℃之間時,允許公差為±2℃;當試驗溫度超過201℃時,允許公差為±3℃。
(二)試驗與硫化時間間隔
如果沒有別的規定,試驗與硫化時間間隔應遵守如下規定。
所有密封劑的力學性能試驗,硫化與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最短是16h.
(三)調節
1. 當采用(一)1和2條規定的某一個溫度與濕度時,試樣試驗前在標準溫度與濕度條件下調節應不少于16h.
2. 當采用(一)1條規定的某一個溫度時,在即將試驗前,試樣在標準溫度下調節應不少于3h.
3. 當采用(一)3條規定的某一溫度時,試驗前把試樣置于此溫度下,經過足夠長的時間調節,使試樣與環境溫度平衡。
特殊情況ISO中規定允許采用溫度為(20±2)℃、相對濕度為(65±10)%的環境條件。
(四)試驗
如果沒有別的規定,試驗應在試樣調節的標準溫度和濕度條件下進行。